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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章程 |
目 錄 序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内部管理體制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二節 黨委 第三節 校長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節 學院和教學系部 第六節 民主議事管理體系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專業人才培養 第二節 技術研發 第三節 社會培訓與服務 第四節 校企合作 第五節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章 财務、資産管理與後勤服務 第一節 财務管理 第二節 資産管理 第三節 後勤服務 第七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章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九章 附則
金年会章程
序 言 1952年8月,長春市商業學校創建,1992年更名為長春市經濟貿易學校。2000年12月,由長春市經濟貿易學校、長春市計算機學校、長春市第四中等專業學校、長春市第六中等專業學校、長春市輕工業學校、長春市旅遊職業學校、長春聯合職業學校、長春電大附屬職業學校、長春市機電技工學校合并組建了長春高級職業技術學校。2002年4月升格為金年会。2003年、2004年吉林省廣播電視學校、長春市财政學校并入。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為國家百所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2019年5月長春市農業學校并入。2019年10月被教育部确定為“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高水平專業群建設單位(A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明确辦學方向,提高辦學質量,促進學校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校址: 中文校名:金年会(簡稱:金年会) 英文校名:ChangChun Polytechnic 網址:http://www.cxshaa.com 學校注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衛星路3278号 分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龍嘉鎮 第三條 學校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承産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堅定文化自信,弘揚工匠精神,服務區域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建設,服務學生成長和職業生涯發展,努力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以人才培養、技術研發、社會培訓服務和職業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長春市人民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并接受吉林省教育廳對人才培養等工作的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學校按照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合理确定辦學規模,在校學生數量控制在1.5萬人以内。以全日制專科學曆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保留中等職業教育辦學職能,學制以3年為主。建立學分制、現代學徒制,試行彈性學制。建設學分銀行,實行“1+X”證書制度,積極争取開辦4年制本科教育。開展面向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社會培訓等多種形式的非學曆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緻力于建立大衆化、社會化的終身職業教育體系。 第六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和教學系部三級管理體制,構建專業教學、學生教育、行政管理、後勤服務與質量保障體系,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質量管理,每年向社會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章 内部管理體制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根據長春市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機構建制,本着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變更黨委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科學合理、簡約務實的管理機制。 因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設置臨時性的行政機構,與其他行政管理機構享有同等待遇。行政機構中工作任務較重的部門可以設立科級建制,并根據工作任務量設置ABC崗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學,建立政府統籌、學校主體、行業企業參與的辦學運行機制,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市場适度調節、社會廣泛參與、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現代大學辦學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完善群衆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二節 黨 委 第十二條 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确保以專業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能夠全面完成。 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确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批準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三)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态工作和德育美育工作,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專題研究思政課建設。領導學校文化建設并納入黨的建設工作考核、辦學質量和專業建設評估标準體系;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内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三條 黨委會的議事規則: (一)黨委會根據工作需要确定會議次數; (二)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三)黨委會參加人員為黨委常委,組織部長、校長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 (四)黨委會必須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讨論幹部問題時,應有2∕3以上委員到會; (五)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六)根據工作需要,有關人員可列席會議,也可召開擴大會議,列席人員和擴大的範圍由會議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員在讨論相關議題時進入會場,讨論結束時即退出會場,議題需表決時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三節 校 長 第十四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需提交黨委會讨論的重大事項,貫徹黨委會決議并提出實施意見; (二)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問題以及需要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的方案; (三)對教學、科研等行政方面的重要工作進行決策,确定年度總體行政工作安排和階段性工作任務; (四)組織拟定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五)決定分管校領導權限範圍内不能決定的有關重要問題; (六)聽取各學院、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彙報,答複其請示事項;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合作交流,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指定的副校長代行校金年会責。 第十五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或由校長委托的副校長)召集的研究、審議、決定行政工作重大事宜的會議和對行政事務進行管理的有效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由校長委托的副校長)主持,主持人負責掌握會議進度,主持會議并作出去決策。 第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的參加人員:學校黨政領導,校長辦公室主任可列席會議;根據會議需要及議題内容,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的相關階段。校長辦公室秘書負責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的議事規則: (一)校長辦公會的議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收集彙總,經與校長協商後确定; (二)提交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分管校領導必須責凯发注册能部門事先進行調研和論證,在形成比較成熟的方案、意見或建議後向會議提交; (三)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讨論重要問題應有2∕3以上成員參加,會議列席人員由主持人确定;會議一般先由提出議題的會議成員就議題作簡要說明,參加會議的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充分讨論的基礎上由校長根據不同的意見形成會議決定; (四)對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原則上暫緩做出決定; (五)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校長可随時召開校長辦公會議。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範圍内獨立開展活動。學校為群團組織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規定的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任期3年或5年。工會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和建議,執行有關決議。學校為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職責的工會等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置理事會,參與學校治理,制定理事會章程,對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的重要事項進行咨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理事會成員由政府代表、學界精英、著名校友、知名企業家、學校相關領導及其他社會知名人士、知名專家等組成,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其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權利,代表學生的意志,維護學生的利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節 學院和教學系部 第二十四條 學院是學校實施專業人才培養、技術研發、專業建設的組織實施單位,教學系部是教育教學活動的具體實施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七)履行學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教學系部的基本職能是: (一)依據學院的規劃和部署安排,制定并組織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 (二)積極推進系部的教育教學改革,提出師資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技術研發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開展系部對外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活動。 學院所屬的研究中心(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财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讨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确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會議議題分别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參加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主要包括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會議内容需要,可吸收有關人員列席。 第二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管理體制。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障監督作用。院長和黨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作為第一責任人共同對學院承擔領導責任。中層幹部實行聘任制,教學管理幹部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産生。黨總支書記(直屬支部書記)、院長由學校任命。 其主要職責是: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教學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設置四個行政職能科室,根據其專業設置需要可設置若幹個教研室。 第六節 民主議事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作為重大事項的咨詢評價機構,對下列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 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規劃; (二) 學校年度工作計劃、重要管理制度; (三) 學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方案; (四) 學校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 校長委托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人事工作委員會,作為參與學校人事管理的重要民主議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議學校年度用人計劃; (二) 對人員獎懲、職務晉升(聘任)中的特殊情況進行議決; (三) 對工資、福利待遇中的特殊情況進行議決; (四) 對國家政策和學校管理制度中尚未明确的事項進行議決; (五) 受理教職工因違反勞動紀律受到處分提起的申訴; (六) 其他人事管理制度中規定不明确的事項進行議決。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物資采購委員會,規範物資采購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其主要職責是: (一) 審議學校年度采購計劃; (二) 對大宗設備采購進行論證; (三) 對采購過程中出現的争議情形進行評價; (四) 對校長交辦的涉及采購工作的其他事項進行議決。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評定、審議和學術決策咨詢的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科研成果的教師以及熟悉教學科研工作、有豐富工作經驗的教學、科研管理人員組成,委員一般在教職工中産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從校外遴選。凡所審議的問題涉及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時,本人須回避且不參加審議和表決。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的教科研事業發展規劃和教科研計劃方案; (二)審議各項教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三)評定教科研成果,負責研究課題、項目的立項批準、推薦和學校課題、項目以及上級委托管理課題、項目的鑒定、驗收與評價工作,評定學術論文的等級; (四)審議、确定對各級各類課題、項目的資助額度; (五)審議、評定專業建設、科研基地(所)建設和成果轉化; (六)受理有關學校知識産權糾紛的學術評議、審議事項; (七)完成校長委托的其他學術任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管理指導委員會對教學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管理,研究和審議重大教學工作事項,推動教學改革和建設工作。 教學管理指導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教學整體發展規劃; (二)指導學校專業建設工作,審定學校專業設置與調整方案; (三)指導學校課程建設、教學團隊建設工作,審定學校課程設置與建設、教學團隊建設方案; (四)指導學校教材建設工作,審定學校教材建設與發展規劃; (五)指導實訓室、實習實訓室基地建設,審定實訓室、實習實訓基地建設與發展規劃; (六)審議學校教學工作中的重要規章制度及實施辦法; (七)審定校級優秀教學成果獲獎名單,審議并拟定推薦校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候選名單; (八)受理向上級部門申報各類教學建設、改革、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等程序規定的評審推薦工作; (九)接受校長委托,處理其他有關教學方面的重大事項。 教學管理指導委員會由職務委員、非職務委員和校外委員組成。職務委員實行任命制,由校長、相關業務的校領導、各教學部門行政負責人、教務處、科研處、學生處、就業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非職務委員及校外委員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提名,聘請知名專家擔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每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或利害關系人對校務委員會、人事工作委員會、物資采購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學管理指導委員會所做出的決議有異議的,可提請校長辦公會要求複議。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一節 專業人才培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堅持以内涵發展為主,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謀發展,走産學研結合之路。健全德技并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實行國家、省(市)、學校三級技能競賽制,推行以政府辦學為主、多方參與的“一主多元”辦學模式,推進産教融合、協同育人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五條 學校堅持人文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倫理、哲學、曆史、藝術等教育滲透在專業教學、各類教育活動以及校園環境建設中,豐富學生的人文知識,提高學生的人文素養,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斷與改進人才培養質量機制,建立“過程與績效評價相結合,學校、用人單位與社會第三方評價相統一,評價、反饋與改進相銜接”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長春市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行業企業技術升級對人才的需求以及學校的辦學條件,堅持服務産業發展、适應就業需要、突出學校特色的原則,開設電子信息、裝備制造、交通運輸、生物與化工、食品藥品與糧食、财經商貿、旅遊、農林牧漁、文化藝術、教育與體育、公共管理與服務等專業門類。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課程教學内容與職業标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産(工作)過程對接,分類培養、分層教學。利用校内外實訓基地、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課内與課外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傳授與能力訓練相結合,教學做一體化教學模式,提高課程教學質量。 第三十九條 學校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科學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生涯規劃與就業指導推薦等服務。積極支持學生創新創業,建設衆創空間。 第二節 技術研發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師生員工開展技術研發,根據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制定科技發展規劃,積極引導師生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服務活動,充分發揮科研促進教學的作用,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十二條 學校積極構築學術交流合作研究機制,鼓勵支持教師跨專業、跨學校、跨行業協同開展科技項目研究,相互學習,協同創新,實現智慧、技術和資源共享。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技術研發工作管理與評價制度,加強學術道德建設,規範學術行為,倡導學術誠信。 第四十四條 學校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科技創新機制,支持建立各類創新和技術服務平台,培育和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 第四十五條 學校積極整合校内外資源,依托政府、企業、學校搭建技術研發服務平台,積極推廣科研成果及成功經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節 社會培訓與服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依托教學資源優勢,開展社會培訓和繼續教育。擴大輻射區域,根據現實需求及相關規定,與有關行業企業、高校、社區合作開展社會培訓,服務國家終身教育體系建設。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托政府、行業設置的職業技能鑒定站(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鼓勵支持教學團隊和學生團體以志願者服務、社團活動等形式,利用現代網絡技術等手段開展科技服務、文化服務、公益事業服務等活動。 第四節 校企合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按照《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的要求,推行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與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五十條 學校堅持産教協同育人、工學結合的辦學制度,與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加強工匠精神培育,實行校企主導、政府推動、行業指導、學校企業雙主體實施的合作機制。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院、專業、實習實訓基地等與企業開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辦學,實施技能大師進校園工程,吸引勞動模範、技術能手、傑出工匠等到學校建立工作室、工作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制定校企合作規劃,與企業簽訂跟崗實習、頂崗實習和學徒培養合作協議,建立學生實習強制保險制度。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第五節 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五十三條 學校貫徹實施國家“走出去”戰略,依法通過與國(境)外辦學機構合作開展教育理念、技術、文化、師資、學生及其他資源交流,通過合作培養專業人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國際化水平。 第五十四條 學校依法引進國(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多方位、多層次的國際教育教學合作與交流,在學分互認、學生交流的基礎上實現學曆銜接、師資培養、課程開發等更廣泛領域的深層次合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對外合作交流渠道,開展境外辦學,選派優秀教師赴國(境)外研修培訓,引進國外優秀專家,開展學生國際交流,開展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教育活動。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六條 教職員工由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在專業人才培養工作中居于主導地位。 學校對教職員工及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勞動合同制度; (五)對于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實行聘任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激勵機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崗位工作标準,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多種獎勵機制,對在教學、科研、專業建設、行政管理、社會服務以及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教職員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違章違紀處分制度,對違章違紀的教職員工,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第六十一條 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号;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學校規則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教師應遵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創新,傳播先進思想,培育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拓寬教師進修渠道,鼓勵中青年教師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為教師參加進修培訓和開展教學、科研、創作以及進行學術交流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職接受繼續教育提供便利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把“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師資隊伍建設的重要内容,對專業課青年教師實踐教學環節的指導能力作為重要培養環節予以關注。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設立教職工訴求委員會, 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五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學生實施科學管理,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學校注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六十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和學習證明;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條 學校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對學生在不影響完成學業的前提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進行科學引導和有效管理。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預防和處理學生意外傷害事故。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金年会校友總會”,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别、行業、院系、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章 财務、資産管理與後勤服務 第一節 财務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财務管理制度。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拟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開源節流,合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育經費以财政撥款為主,以按國家規定收取的學費收入為輔,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努力争取社會各界的大力資助,為學校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七十五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政府會計準則》《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規定,制定财務規章制度,規範學校财務行為,嚴格财務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内部控制規範(試行)》,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控和管控。 第七十七條 學校内部實行财務民主、經濟公開、定期公布财務收支賬目,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指導。學校的财務活動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節 資産管理 第七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産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産、對外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七十九條 學校各類資産要産權明晰,做到國有資産、捐贈資産、學校辦學積累的資産、合作辦學的資産、集體資産等各種資産的性質和産權明晰準确。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資産統一招标采購制度,對資産的采購、日常管理、處置實行全程控制。 第八十一條 學校建立資産管理考核制度,資産管理職能部門定期檢查、評價二級單位的資産現狀、使用效率,落實資産管理責任。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财産、物資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資産賬卡,加強财産管理,防止流失與浪費。教職工工作崗位發生變化應對其所使用的資産作出說明。 第八十三條 學校财産系國有資産,學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使校産資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毀,違者将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節 後勤服務 第八十四條 學校以“以人為本、科學管理、保障有力、師生滿意”為宗旨,建立後勤管理服務運行機制,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務水平。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管理與服務分離,職責與權利明晰的後勤保障體制,後勤管理機構與服務組織各司其職、良性互動協同保障教育、科研和師生生活。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立協調、統一的人防、物防、技防應急保障制度體系,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保障校園的安全和穩定。 第七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十七條 長春市人民政府是學校的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幹部管理範圍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學校副校級以上幹部; (二)對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以及辦學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對學校的經費使用及校産管理進行審計檢查; (四)确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别,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第八十八條 長春市人民政府承擔以下義務: (一)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按标準撥給年度教育經費; (二)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人身和财産安全; (三)在學校辦學終止時,依法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和學習,處理好學校的善後事宜。 第八十九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學校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賦予的辦學自主權; (二)學校對長春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資金、國家财政性資助、受捐财産和學院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權。 第九十條 學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章程,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核定學校的辦學規模; (三)主動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适時調整專業設置、招生比例和修訂教學計劃,使畢業生符合社會需求; (四)充分發揮人力、物力資源,舉辦非學曆教育,為地方經濟服務; (五)未經長春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改變學校資産的用途,不得轉移使用、作抵押或為他人擔保。 第九十一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長春市人民政府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八章 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九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先進的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學術發展及社會服務,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髓融入學校校園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堅持立德樹人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強調專業素養和人文精神,發揮校園文化引領風尚、教化師生的作用。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設優良的校風、教風和學風,傳承和建立體現時代特征、地域特點和職業教育特色的校園文化,打造圖書館、校史館、校園文化長廊等各類校園文化載體,營造和諧、健康的校園文化環境,促進大學精神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環境文化協調發展。 第九十四條 學校将優秀企業文化吸收融入到學校的精神理念、制度機制、行為活動、物質環境,推動産業文化與校園文化的融合。 第九十五條 學校文化精神: 校訓:鑄誠精藝。 校風:示範為本,德才配位。 教風:吐辭為經,舉足為法。 學風:學思踐悟,格物緻知。 治校方略:因時而變,随事而制。 辦學理念:立德為先,強能為本,突出特色,和諧發展。 執教理念:以智啟技,技以載道。 第九十六條 校徽: 校名系姚俊卿先生題寫,下配以學校校名英文。字體采用工業藍C100 M80 K20,背景為白色。 圓環内造型寓意: 1. 鳥的變形,代表“夢想”,延展為職業發展; 2. 書的變形,代表“知識”,延展為理論、智慧; 3. 手的變形,代表“技術”,延展為訓練、實踐。 第九十七條 校旗主要采用以藍色為背景,白色校标規矩排列。紅色及白色背景可根據不同場合适當使用。 第九十八條 校歌為《做祖國建設的基石》,作詞:邵永強,作曲:尚德義,其著作權歸學校所有。可應用于學校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典禮、升校旗儀式以及學生大型文體活動和其他由學校授權使用校歌的場合。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改相應的管理制度,學校的規範文件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一)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類别變更等變化; (二)學校的辦學宗旨、内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學校教育經費投入主渠道的性質發生變化; (四)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内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